答案是可以啊。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高于初始报价。业界专家林柳枝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目的是将不确定因素谈判成确定因素,经过谈判后重新报价。在谈判过程中,采购人要增加一个功能,价格上涨就很正常。为什么有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初始报价呢?林柳枝分析说,是因为现今有些竞争性谈判、包括竞争性磋商采购,“不谈不磋”直接“二次报价”,没有发挥竞争性谈判和磋商采购方式的优势。若经谈判磋商,项目的技术和商务方案得到优化,最终报价高于初始报价很正常,而规定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初始报价则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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